實施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的登記管理機關法定監管職責,也是社會團體履行法定義務、接受監督管理并加強自身規范化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條例》施行以來,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條例》規定,按年度組織廣大社會團體開展年度檢查并作出相應結論。經過多年實踐,年度檢查已成為評價社會團體規范運行水平和發展質量的重要載體,相應作出的“合格”年檢結論也成為各級社會團體申報政府購買服務、獲得稅收優惠、參評榮譽表彰等扶持發展的基本條件。
(相關資料圖)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的決策部署,提升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總體安排和《條例》相關規定,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民政部制定了部門規章《辦法》,現予發布。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21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象范圍。明確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年檢。同時,結合實際情況,為減輕負擔,規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記成立不滿6個月的社會團體,可以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二)材料要求。明確社會團體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以及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時,強調社會團體要履行主體責任,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年度工作報告應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
(三)程序要求。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并統籌年檢的實效性,《辦法》明確了年檢工作的四個主要環節:一是1月31日前,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年檢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會團體根據年檢公告或者通知準備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初審;三是5月31日前,社會團體將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的年檢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四是登記管理機關結合相關單位意見進行審查,原則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檢結論,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基于工作實際,《辦法》明確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并明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年檢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便制度銜接。
(四)年檢審查。為確保年檢工作質量,《辦法》明確了有關審查要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作出說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調查核實、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會團體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佐證材料。
(五)年檢結論。《辦法》延續當前既定方式,規定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類別,并分別明確了三種結論適用的情形。同時規定,年檢結論作出后,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社會團體最近兩個年檢年度內存在有關違法情形且需要調整年檢結論的,可以對相應年度年檢結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六)結論應用。為加強年檢結論運用、做好年檢工作的后半篇文章,《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應當要求社會團體進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將年檢結論通報相關部門,并可以對不同年檢結論的社會團體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七)處罰情形。《辦法》提煉總結年檢工作多年實踐經驗,將《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情形與年檢工作相結合,細化為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三種情形,從而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團體年檢有關行政處罰的情形。
(八)工作銜接。對于國際性社會團體和外國商會,《辦法》規定其年檢工作參照執行。對于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辦法》規定按照慈善組織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同時,考慮到全國東中西部情況有較大差距,《辦法》規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本地區社會團體年檢實施細則,為各地結合實際開展具體工作預留空間。
三、相關重點事項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辦法》明確,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促進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同步推進黨建工作,服務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同時要求,社會團體報送年檢材料時同步報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情況。
(二)統一審查標準。審查標準直接決定了社會團體的年檢結論,也是最基本的年檢制度設計。《辦法》立足登記管理職責,圍繞社會團體履行登記手續、機構設置、業務活動、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等關鍵環節劃定監管紅線,設置了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10種情形;在此基礎上,明確社會團體存在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上年度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違背非營利宗旨開展活動,開展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情形的,年檢結論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同時明確,社會團體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在年檢結論作出前及時改正的,年檢結論可以確定為“合格”。
(三)完善綜合監管。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需要發揮部門合力并強化結果運用。《辦法》在年檢審查方面,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在年檢結論運用方面,明確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將年檢結論通報相關部門;在工作銜接方面,要求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存在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通過上述規定,構建年檢工作中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綜合監管體制,促進社會團體規范化建設與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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